通知公告

进一步加强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实施过程管理

发布时间:2003-04-24浏览次数:898


关于进一步加强河南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
实施过程管理的若干意见
豫科成〔2003〕2号
各有关单位:
自1995年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简称青年基金)实施以来,发现和培养了一批高水平的青年科技人才,对吸引和稳定科技人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科技界、教育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赢得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和好评。为进一步加强对青年基金的实施过程管理,保证研究工作顺利开展和基金有效使用,根据《河南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办法》,现就青年基金实施过程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青年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包括计划实施、经费管理、结题评估等)是青年基金管理的重要环节。基金获得者及其所在单位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按照基础性研究的特点,共同做好青年基金的管理工作。
1.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评委会办公室(简称基金办)设在省科技厅基础研究与科技成果管理处,负责检查项目的实施、完成情况和项目的跟踪管理。
2.基金获得者所在单位应将青年基金资助项目列入本单位的重点科研计划,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管理,严格遵守青年基金资助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保证项目研究队伍的稳定、条件落实、计划实施、财务管理和结题评估。
3.基金获得者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的计划实施、经费使用、结题总结等任务。
二、基金获得者接到基金办资助项目批准通知1个月内,需根据批准通知规定的研究年限和资助经费,签署《河南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计划书》(简称《计划书》),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逾期不报,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三、鼓励基金获得者在研究计划实施中,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但涉及预定目标、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动的,以及中止计划实施等情况,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说明理由,经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基金办审批。
四、基金获得者所在单位必须保证在资助期内基金获得者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稳定,确需变更的,按下列规定报批。
1.基金获得者工作调动到省内单位,调出、调入单位应根据有利于项目顺利实施、结题的原则进行协商。如调入单位具备资助项目计划实施的条件,可由基金获得者提出报告,将项目转调入单位执行,经调出、调入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基金办审批。如调入单位不具备条件,项目负责人可在原所在单位完成项目研究,报基金办审批。
2.基金获得者因工作调动到省外单位工作,应在3个月内办理中止手续。
3.基金获得者离岗(出国或病休等)半年以上、1年以内的,基金获得者须报所在单位和基金办备案。超过1年的,所在单位应在3个月内报基金办办理中止手续。
五、研究计划执行中,基金获得者须填写《河南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中期进展报告》(简称《进展报告》)和《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统计调查报表》(简称《统计报表》),报送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在检查考核基础上,对《进展报告》和《统计报表》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统一报基金办。
六、基金获得者所在单位须对本单位的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执行与管理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填写《河南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中期报告》(简称《管理报告》),报送基金办。《管理报告》的按时报送和填写质量是评价基金获得者单位对青年基金管理状况的主要依据之一。
七、对不按时报送《进展报告》,或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经费。基金获得者按规定纠正、补报的,经审核批准后,予以补拨经费;情节严重或逾期不纠正、补报的,按撤消处理。在资助期间,由基金办对基金获得者的研究工作进行中期检查。检查以会议检查或学术活动方式进行。基金获得者必须到会作工作报告。
八、基金获得者发表、出版与青年基金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参加学术报告,或鉴定、上报科技成果等,均应标注“河南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字样。
九、基金资助项目结束后,基金获得者应认真撰写《河南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简称《总结报告》),内容包括研究工作总结、结题简表、研究成果目录、完成论著目录、财务决算总表等(一式4份)和项目代表性论著(一式1份),并由单位审查、验收并签署意见。各单位应将本单位全部结题项目的结题简表,按统一规定录入软盘,连同《总结报告》统一报送基金办。然后,由基金办组织科技评估机构对基金获得者项目完成绩效进行评估。
对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取得研究结果或未撰写一篇论文或不按时报送《总结报告》或评估不合格的基金获得者,自实际结题年起两年内省科技厅不受理其申请的科技项目。
十、青年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应用成果,有关部门、基金获得者所在单位、项目组应大力推广应用,积极促进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十一、基金获得者及其所在单位对科学基金项目管理不善,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对人员及项目实施重要情况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基金办将予以通报批评、撤销对有关项目的资助,直至收回有关项目的全部已拨经费、暂停受理项目基金获得者或单位的新申请。
十二、未尽事宜,按照《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执行。
 二○○三年四月十七日